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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23 16:35:44    来源:  

中共河南省委文件
豫发〔2012〕5号

各省辖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0年6月,中央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省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中央《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作为党内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带头执行。要把抓党的建设与抓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奋力先行,不断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基层和群众,服务机关中心任务完成,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河南省委 
2012年1月20日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机关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紧密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部门中心工作,围绕党建工作的重大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在机关党员干部中树立起对人民负责的形象、推动工作的形象和清正廉洁的形象,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使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代表经常联系,通报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适时组织调研考察活动,使代表及时了解党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人选,在选举前经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人选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对连任和新任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进行任前考察和任职谈话。机关基层党组织委员任期内空缺需要补选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省直机关和省辖市市直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由本部门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按本部门内设机构正职或者副职级选配。
  第十一条部门内设机构党支部及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人选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内设机构党支部书记由主要负责人兼任,实行“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
  第十三条省、省辖市和县级党和国家机关,无论设立党组还是党委,其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由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由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按照与机关党组织隶属关系相一致的原则,理顺各级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单独设置办事机构,承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与机关的人事(综合)部门合署办公,领导实行交叉任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按照中央规定列入行政经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保证机关党的活动正常开展。


  三、基本职责


  第十五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全面落实党章和《条例》规定的基本任务。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提名、考察,报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按程序进行任免;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根据他们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对其请示的党建工作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对其落实党建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履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领导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工作。
  (七)履行上级党的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把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充分发挥党组(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和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九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重视吸收工作第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五、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三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第二十四条完善机关党内基层民主议事决策机制。推进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研究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邀请党员代表参加;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七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本部门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与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每年1月上旬,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研究部署部门重要工作任务、研究讨论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研究讨论机关内部建设和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等重要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建立谈话诫勉制度。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由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和所在处室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告诫;对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由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同志和机关党委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告诫。
  (六)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机关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组织负责组织,提请主要负责人作出安排。
  (八)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九)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十)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三)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三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体现人文关怀和加强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机关党组织每年至少研究分析一次本部门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分析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和本部门党组(党委)。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同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教育、动员和督促检查作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机关。


  七、工作机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五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七条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组织到外地考察、培训时,应适当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基层党组织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的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对任职时间较长、经考察优秀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各级机关工委要向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提拔使用的建议;其他党务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转岗。可评定业务和政工职称的单位,专职党务人员可参与评聘并享受同等待遇。要有计划地挑选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锻炼。
  第四十条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八、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在省、省辖市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下级机关工委负有业务指导责任,构建省市县三级机关党的建设协调联动、共同加强的工作格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在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同级机关思想作风建设重点是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以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调研、督查和考核为抓手,每年对各部门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情况重点是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考核靠后的单位,责令整改,定期验收;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两名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或建议同级党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六)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七)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十)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四十三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的实际问题,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和支持机关党委协助党组(党委)做好党群干部的管理以及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工作。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部门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四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一)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抓本地区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机关党建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机关党务干部培养使用交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机关工委充分履行职能。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又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党建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机关工委参与对部门党组(党委)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检查、掌握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地方党委常委会、政府全会等重要会议和党委、政府重大活动,要安排机关工委列席或参加。
  (四)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制度,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会议或书面述职。机关党支部书记及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每年向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进行一次会议或书面述职。
  (五)在机关党的工作上,部门党组(党委)接受同级机关工委的指导。机关工委与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联系沟通,搞好协调配合。


  九、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地党委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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