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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4 11:08:16    来源:  
中共河南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
豫教直党〔2018〕15号
厅机关各支部,直属单位(学校)党委、总支(支部):
  按照《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豫组组〔2018〕2号)、《省委省直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豫直发〔2018〕9号)精神,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要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党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近期要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一次党费收缴有关规定,让每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清楚党费收缴的政策规定、交纳党费的计算方法以及本人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要把每月支部主题党日作为交纳党费日,引导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二、严格落实党费使用管理规定。各级党组织要在遵循党费使用5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组部细化党费使用的6类具体项目,精细合理使用党费,确保党费用得其所、用出效益,充分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和教育功能。要严格执行党费管理各项规定,落实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制度,坚持定期与银行对账、定期公示党费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费工作检查,确保党费管理规范有序。
  三、切实加强对补交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对补交党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顾和梳理,严格对照补交党费使用的4个方面7个具体项目,逐项建立精准到支部的管理台账,凡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项目要及时调整,确保补交党费全部用于规定项目,用出好的效益。机关党委将对补交党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挪用、挤占或截留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2018年3月22日
  附  件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一、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具体包括:(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3)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4)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津贴补贴贴)和活动的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企业人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的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有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月工资收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校全日制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费核算方法
  基层党组织每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既可以某个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具体由基层党组织自行把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以外,再自愿多交1000元以上党费的,比照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